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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高碳铬铁矿热炉容量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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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2-02-22

青环发〔201263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高碳铬铁矿热炉

容量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高碳铬铁矿热炉容量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天益呈文〔201152号)、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高碳铬铁矿热炉容量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宁环〔20122号)和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甘河工业园区分局《关于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高碳铬铁矿热炉容量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宁环分〔2012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青海省环保局于20091月对《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碳铬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原项目拟建812500kVA高碳铬铁矿热炉。本项目在已建412500kVA高碳铬铁矿热炉的基础上,把后续412500kVA半封闭高碳铬铁矿热炉变更为建设425500kVA全封闭高碳铬铁矿热炉。项目位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东区,现有厂区北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425500kVA全封闭矿热炉冶炼系统、原料破碎输送系统、铬矿粉烧结系统等主体工程,循环水系统、仓储设施、办公、给排水、供暖、供电等公辅工程依托现有设施。项目采用电炉熔剂法生产工艺,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形成年产35万吨高碳铬铁生产能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东区总体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按照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的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优化矿热炉和出铁口烟气污染防治方案。

(二)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施工期废水、粉尘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

(三)各装置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排放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能够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烧结机头、机尾废气经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矿热炉产生的烟气,经除尘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排放。车间出铁和出渣口、合金浇铸等过程中散发出的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进入除尘系统进行处理。烧结机、矿热炉、出铁和出渣口、合金烧铸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矿热炉烟气中氮氧化物、各生产线、原材料堆场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四)按照“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提高水的回用率和循环利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检化验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后与循环水排水、锅炉房排水一并进入园区污水管网。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尘系统收集的除尘灰属危险废物,返回生产线进行回收利用。炉渣外售至建材厂作为原料。炉渣等固废临时贮存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进行建设。厂内危废临时贮存场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就近送垃圾填埋场处理。

(六)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七)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1000米,你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项目试生产前确保环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达到1000米的要求。请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按期完成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学校等敏感目标搬迁安置工作。若居民未完成搬迁,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贮存(处置)场。按相关规范和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西宁市总量控制指标内核定。其中:化学需氧量0.31/年、氨氮0.04/年、二氧化硫173.15/年、氮氧化物125.1/年。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西宁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项目试生产申请,经核查环保设施同意后方可试生产,并按规定程序在试生产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我厅委托西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原文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及甘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О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铁合金  环评  报告书  批复

是否宜公开选项:依申请

抄送:省经委,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环境监察总队,西宁市环境保护局,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甘河分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省环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221日印发

                                                共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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