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二、审核内容
1、欲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作用;
2、欲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理由;
3、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替代方案及可行性。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4、《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四、申请材料
1、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报告;
2、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处置方案;
3、处置方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
4、新建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
5、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
五、许可程序
1、欲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在其行为发生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经审核决定同意拆除或闲置与否后,予以批复。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七、实施机关、办理时间及办理范围
●实施机关: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电话:0971-817571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范围:
1、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
2、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由于企业改造或扩建等需要重新建设;
3、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它设施替代;
4、特殊情况需要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5、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法并且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6、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不再产生。
八、许可收费
无许可收费
九、办理结果公开方式
办理结果由承办处室通知申请人签收环评批复意见,并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布
网址:www.qhep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