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
动态更新调查方案》的通知
青污普办〔2010〕2号
各州(地、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我办制定了《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指导开展我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更新调查工作目标
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进一步掌握“十一五”末全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等情况。完善全省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根据动态更新调查结果,实现普查数据与环境统计的衔接,为“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奠定基础,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二、更新调查时点、对象、内容和种类
(一)更新调查时点
1、调查时点:2009年12月31日。
2、调查时期资料:2009年度。
(二)调查对象
1、工业源: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008年、2009年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的企业、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经过清库整理(核实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后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为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对象。省、市、县级环保部门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2、农业源:重点调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余部分以县(区)为单元进行发表调查。
3、生活源:只调查城镇居民生活,不对单个三产活动单位进行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口径纳入本次动态更新调查。
(三)调查内容
1、工业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农业源:包括基本情况、排放的废水污染物的种类等指标。
3、生活源: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四)调查种类
调查污染物种类参照常规环境统计,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种类为基础,筛选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调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等类别。
三、更新调查技术路线
此次更新调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的工作原则。即对调查对象和调查数据实行动态调查;对调查工作进行适当简化,从普查数据库中筛选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源,并对原有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清库整理和纳入新增企业后进行发表调查;对于发表调查之外其他污染源采取综合报表总体核算。
调查方法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调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2、农业源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由县(区)发表调查,并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其他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由县(区)根据统计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3、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更新调查时间安排
1、2009年12月~2010年1月,开展动态更新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调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培训等工作。
2、2010年2月~4月15日,各地组织开展调查表填报,完成审核录入工作,数据库建立;完成各地区更新调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含农业源数据),上报并上报省环保厅。上报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库、数据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地区总体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污普数据、环境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等内容和工作总结)。
3、2010年4月16~30日,完成省级更新调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更新调查的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涉及到全省“十二五”减排基数的确定,是编制“十二五”减排规划的前提和基础,责任重大。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按照省上统一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青海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领导小组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省农牧厅负责农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质量核查和数据汇总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更新调查及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生活源动态更新调查,并会同环保厅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动态更新调查。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总量处)负责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督促检查和验收;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动态更新调查数据监测和技术支持;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软件服务和数据库的建立;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更新调查数据现场核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或继续发挥各地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牵头作用,根据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各地区由各州(地、市)政府统一负责,各级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根据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调查工作,并对辖区上报数据负责。
(三)质量保证
省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细则,指导全国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地方各级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对更新调查工作实行质量控制。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部门在本地区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级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核查清单,组织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核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区动态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各地区对本辖区数据负总责;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数据质量负总责。
六、更新调查经费
动态更新调查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更新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省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更新调查表格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省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省级财政对财政较困难的县所需更新调查经费给予一定的支持。
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组织动员、培训,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各级更新调查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更新调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一经查实将予以全省通报。此次污染源调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得到的调查对象资料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