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黄南州环保局,海南州环保林业局,海北州、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有关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结合省情实际,组织修订了《青海省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和《青海省省级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环保部门要照《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青环发〔2009〕239号)的要求,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推进,加强农村牧区生态文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活动。
二、2010年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申报材料请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材料要求:创建工作总结材料、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附反映生态创建工作情况影像资料光盘1张。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的乡镇、村达到考核要求。申报表格请从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表格下载区下载。
三、各地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对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试行)考核指标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联系。
二0一0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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