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受理一起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 来源:科技标准处
- 作者:科技标准处
- 发布日期:2009-08-13
8月3日,省环保厅向西宁市环境保护局、青海豪龙宾馆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起因被处罚人不服西宁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以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而结案。
2009年6月10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对青海豪龙宾馆有限公司未报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24日,青海豪龙宾馆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环保厅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受理。经要求青海豪龙宾馆有限公司补正相关材料,并通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书面答复后,省环保厅行政复议机构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认真研究了青海豪龙宾馆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及列举理由,仔细核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的书面答复及其提供的对青海豪龙宾馆有限公司现场监察时制作的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青海豪龙宾馆有限公司燃煤锅炉除尘设施在未事先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停运的违法事实存在,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省环保厅作出维持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对青海豪龙宾馆有限公司2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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