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乐都福海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作者: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11-01-08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青环罚字〔2011〕第1号
乐都福海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马学礼 职务:董事长
详细地址:海东地区乐都县洪水镇江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的以下行为:
硅铁车间2台12500KVA 矿热炉炉门未封闭,部分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执法检查笔录》
2、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三万元。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省建行营业部 户名: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帐号:6300136370005930009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或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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