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全省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11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总体要求是:以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中心,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及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等执法检查活动,强化案件查处督办力度,运用综合手段加强环境监管与执法,推进环境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化,推进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推进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作出积极贡献。
一、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和环境热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好环保专项行动攻坚战
(一)要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中心,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加强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沿江沿河化工企业(工业园区)违法排污行为惩处力度,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规范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台帐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环保设施核查等制度,要建立环境监察与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联合办案机制,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和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环保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新建项目“带病”投入运行。
(三)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重大案件的督察督办,对承办的举报投诉案件,认真调查,依法查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列入2010年本级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巩固执法成果,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办理程序,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对承办的信访案件认真调查处理,及时报告进展情况。要做好实名举报案件回访和反馈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加强环境信访统计分析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信访案件。加强12369投诉热线平台建设工作,确保县级以上环保部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开通及正常运行。完善12369管理制度,明确职能,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不断提升12369投诉受理和处理能力。
(五)要继续强化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及工程减排项目的监管力度,提高监察频次,细化监察内容,建立规范化的环境监察台帐,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监察系数核定和按期上报工作。
二、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执法联动新模式,推进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六)要加强对环境敏感区域、流域的敏感时段环境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区域环境执法联动长效机制。
(七)要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开发和非污染型建设项目等的环境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检查,拓展对重点生态领域、特定区域的环境执法工作。
(八)要继续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秸秆禁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等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农业污染减排,探索农村环境监察新模式。
(九)加强玉树灾后重建环境监察工作。重点加强沙石料场、搅拌站、砖厂和施工场地的环境监察工作,切实解决灾后重建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恢复区域生态环境。积极协调全省环保系统力量,加强对玉树地震灾区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三、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规范排污收费管理工作
(十)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强化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工作。要继续配合国家推进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试点工作和国库重点污染源排污费公示工作,在确保及时报送的同时,加强相关数据的审核工作,提升数据质量。
(十一)积极探索和完善排污费稽查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排污费征收稽查,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收费。进一步拓宽排污费征收渠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重点城镇开征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2011年全省完成5500万元排污费的征收任务。按照环保部简化“三产”企业的排污申报和收费程序的要求,配合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四、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运行维护管理,发挥其在环境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十二)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要切实做好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每季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全面完成并上报相关材料。要积极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在完成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将其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支撑作用。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强对氮氧化物、氨氮等污染因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加强新建项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
(十四)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要加强对第三方运营公司和设备供应商的考核工作。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要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日常巡查力度,督促解决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遗留问题,不断提高在线监控现场端装备水平。
五、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强化环境守法服务。
(十五)继续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强化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交办和督办,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条件、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违法必究。
(十六)要强化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适时对案件进行后督察,对下级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落实联合执法机制,积极运用综合手段增强执法效能
(十七)按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建立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对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要实施严格的限期治理制度。
(十八)要加强与发改委、监察、经委、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动,主动移送有关环境违法案件,配合司法机关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充分利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和联动机制,追究环境违法违纪者的纪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要加强与银监、证券、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及时移送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借助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手段,放大执法效果。
(十九)要在查办案件的同时要做好对企业的守法咨询和服务。要持续加强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试点工作,要指导、督促试点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总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工作。
七、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执法综合实力
(二十)要大力推进环境监察相关制度建设,细化环境监察执法制度和程序,规范现场环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省、市(地、州)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开展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
(二十一)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监察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青海省环境监察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案例研讨与展评、现场执法模拟、岗位技能比武等培训教学活动。
(二十二)要以“创先争优”和“向田洪光学习”等活动为载体,深入挖掘和大力宣传环境监察系统“顾大局、守纪律、讲奉献、爱岗敬业”先进集体和个人,强化环境监察系统行风建设。
(二十三)要深入开展环境监察队伍反腐倡廉工作,逐步推行环境监察廉政卡制度,以规范自由裁量权为重点,认真梳理环境执法权的廉政风险点,健全环境执法权的运行监控机制。
(二十四)要加强对本地区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定期编发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推动辖区政务信息交流,提高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质量。州、地、市级以上环境监察部门报送政务信息每月不少于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