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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投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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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发布日期:2009-08-31

 

环境信访投诉指南
一、什么是环境信访?
  环境信访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二、环境信访涉及的污染类型有哪些?
  环境信访主要涉及的污染类型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辐射污染以及土壤污染等。按照职能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辐射污染信、土壤污染访由环保部门受理并对污染纠纷进行调处。
  噪声污染,根据《中环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适用音响等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因此该信访投诉由公安部门受理调处。
三、环境信访的范围有哪些?
受理范围:
  (一)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及其纠纷的事项;
(二)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行为;
(三)信访人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四)检举、揭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及失职行为;
(五)依法提出的其他有关环境信访事项。
不予受理范围:
(一)已经通过或者正在进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范围的;
(四)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有关事项。
不再受理范围:
信访人对环境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环境信访的渠道有哪些?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信访案件负责调查处理。各地信访投诉电话为:
青海省环保厅:(0971)8176616   8124326
西宁市环保局:(0971)12369   6311110
海东区环保局:(0972)8610274   8615630
海西州环保局: (0977)12369   8228750 8228396
黄南州林业环保局:(0973)8729268   8722052
海南州环保林业局:(0974)8512081
海北州林业环保局:(0970)8645571 8645025
玉树州林业环保局:(0976)8820127   8822362
果洛州环保水务局:(0975)8384158
青海省环保厅信访接待地点:西宁市南山路116号101室
青海省环保厅网上投诉网址:http://www.qhepb.gov.cn
五、办理环境信访事项的时限是多少?
  环境信访事项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回复信访人。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信访人对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在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保部门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保部门提出复核。
六、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与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因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注意事项
  为了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及时、准确地输入环境信访信息系统和反馈回复信访案件办理情况信访人应将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环境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事实和理由摘要阐述明确;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
  (二)申请处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如实反映基本事实、具体要求和理由,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证件及联系方式;
  (三)对环境信访事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服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围堵、冲击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机关公共通道;
  (二)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侮辱、殴打、威胁环境信访接待人员;
  (四)采取自残、发传单、打标语、喊口号、穿状衣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在环境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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