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备案程序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后20日内,转入单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和《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备案表》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管理处备案,经审查后进行受理和备案编号,签署备案登记意见。
2、青海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现场检查核实后,将转入的放射性同位素录入放射源安全监管数据库。
3、转入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进行台帐明细登记。
4、放射性同位素转出后20日内,转出单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回收证明或签署收贮意见的《送贮放射性废物废源登记表》和《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备案表》,在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管理处备案,经审查后,进行受理和备案编号,签署注销意见。
5、青海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现场检查核实后,将转出的放射性同位素在放射源安全监管数据库清理注销。
6、转出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帐明细中注销。
三、办理时限
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备案10个工作日,将转入或转出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帐明细中登记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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