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件
青环发〔2012〕48号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申报2012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大批准的2012年省级支出预算,已确定省级预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标,为充分发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更好的服务于当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近期我厅将安排2012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现就2012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环境能力建设项目
1、环境监测常规和应急能力:省控重点水质监测断面、重点城镇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特别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后增设的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监测能力建设),2012年重点支持西宁市;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
2、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填平补齐)及应急能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在线监控中心运行费及企业端补助。
3、辐射环境常规和应急能力:核与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
4、环境宣传、信息和统计能力建设。
(二)污染减排项目
1、支持列入全省2012年污染减排治理工程计划的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支持能有效减排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种主要污染物的工程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火电、水泥、钢铁等企业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脱硝技术(支持大于等于2000吨/日水泥孰料生产线)减排氮氮化物的项目;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脱硫项目;规模35吨以上、排放超标的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和低氮燃烧的项目(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铁合金企业污染治理及技术创新项目;化工(氮肥)、食品饮料、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减排水污染物的项目;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现代农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贮存处理设施、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项目。
2、支持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示范项目。
3、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重点污染治理项目
1、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项目。
2、保障环境安全项目:包括排放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行业或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3、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环境效益、经济效益明显的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
4、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包括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项目。
(四)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五)纳入国家和省级2012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其它污染减排项目。
二、项目申报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结合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各地区、各单位实际,从环境能力建设、污染减排、生态保护及2012年污染防治重点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积极申报。
(一)申报项目应于上年度或当年启动实施,技术先进适用,基础配套条件好,能够按期开工建设,按期完工验收,并在行业内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
(二)除能力建设项目外,所有污染治理企业要具备一定的综合实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污染减排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效果。
(四)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要做好前置性工作,污染治理项目要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申报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5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减排和污染治理项目提供);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减排和污染治理项目提供);
4、项目建设方案(能力建设项目提供);
5、其他相关材料。
汇总表由各地按统一格式(见附表)汇总上报。项目申报的其他相关材料,待项目申报时一并上报。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州(地、市)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本辖区项目并进行项目汇总。申报项目筛选应与各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十二五”规划项目充分衔接。凡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项目申报申请,经同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二)州(地、市)环保局要在审查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真实性、时效性、主要污染物年减排量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省环保厅对州(地、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由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牵头,各处室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经省财政厅审定后下达资金。
(三)请各州(地、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组织项目申报。不按申报程序上报的项目,我厅不予受理。
(四)厅属各单位项目直接申报。
四、项目申报时间
请各地抓住重点、保证质量,抓紧组织辖区内各项目申报。务必与2012年3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各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请在申报前完成。
联系电话(传真):0971-8204460
电子邮箱:ghcwc2011@126.com
附件:2012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2012年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