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简介:
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原名青海省环境监理站,成立于1994年6月,为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17人,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作为一支专职的环境执法队伍,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得到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同时,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2003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环境保护机构得到加强,环境监察队伍也不例外,单位从副县级升格为正县级,单位性质为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编制25人,单位名称更名为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四室,即办公室、监察室、稽查室、征管室,领导职数3人,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
青海省环境监察总队工作职责
1、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执法检查。
2、现场监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执行。
3、拟订环境监察部门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4、监督、指导全省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开展全省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6、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调查。
7、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8、负责国控、省控污染源日常监督、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9、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
10、负责监察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预审和计划提交工作,负责项目实施、验收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11、负责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企业在线监控网络终端装置的监督检查。
12、指导全省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承担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总 队 长:李幸福
调研员:唐建海
副总队长:殷雅琪 董郁海
副调研员:张 静
环境污染举报、投诉电话:0971-8124326 820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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